第十六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依托公共资源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根据需要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的,依法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进行经营和管护。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经营和管护。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