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审议稿及其起草、修改情况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通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审议稿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送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