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