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