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外乡镇建成区的供水节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和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