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实施供地计划时,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可以将符合条件的零星地块优先用于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按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自建,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