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引导企业参与等方式,为纳入分散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残疾等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