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定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促进医养结合发展,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等一体化的医疗、康复和养老护理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之间规范转换机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