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依法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嵌入式养老服务、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提供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将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者低收费提供给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或者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建设、运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给予相关补贴和分类管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