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联网规范,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实时传输排放检验数据等信息;(二)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且如实出具检验报告;(三)建立质量、技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