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联网规范,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实时传输排放检验数据等信息;

(二)按照规定的排气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并且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三)建立质量、技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档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