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城乡统筹、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