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处理。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村收集、乡镇转运或者县直运、区域处理的集中收运处理模式。

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混合处理。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