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根据本行政区域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生态状况和发展优势,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建立绿色低碳产业体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引进、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企业和项目。地方法规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