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自治县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价,拟定自治县旅游资源保护名录建议名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旅游资源应当建立档案,划定旅游资源重点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督促落实保护措施。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旅游重点保护区域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