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旅游开发价值的梯田景观、传统禾花鲤养殖等农耕文化的保护和利用,推进田园综合体建设,促进农业、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民宗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古镇古村、民族村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名人故居的保护,建立重点保护名录,合理开发利用。

对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古镇古村、民族村寨、传统村落有关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与传统民居建筑风格保持一致;鼓励对区域内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善,在不改变外观的基础上对老旧建筑进行内部改造。

地方法规 ·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