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瑶族自治县山水瑶城景区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景区应当依法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在允许犬只进入的景区道路、公共场所或者人群密集区域,携带犬只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1.5米以内的犬绳(链)牵引;(二)避让他人,采取佩戴嘴套等有效措施防止、制止犬只吠叫、撕咬等扰民和伤人行为;(三)犬只看护者应当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