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景区应当依法加强对犬只的管理,在允许犬只进入的景区道路、公共场所或者人群密集区域,携带犬只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用1.5米以内的犬绳(链)牵引;

(二)避让他人,采取佩戴嘴套等有效措施防止、制止犬只吠叫、撕咬等扰民和伤人行为;

(三)犬只看护者应当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地方法规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