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组织对投诉举报较多的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承诺的服务等级标准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其及时整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标的,对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相应下调其服务等级标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解聘、不再续聘的决定。对于业主自行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下调收费标准,也可以组织业主依法共同作出解聘、不再续聘的决定。
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情况评估和相应调整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具体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与改革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