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大会评议。鼓励使用物业服务监督平台报告工作情况、组织业主进行评议。工作报告和评议结果应当同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报送。评议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议业主大会罢免该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鼓励业主大会根据评议结果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工作津贴的支付数额、方式等作出约定。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