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五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