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四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审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依照会议议程逐案审议,不得将两件以上地方性法规案或者将地方性法规案与其他议题合并审议,应当有充足的时间保证。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