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报送常务委员会,未按期限提交的地方性法规案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5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