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发现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或者与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和废止的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