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执行情况。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