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有关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佳木斯日报》及网站上全文刊载。

在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生效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至少为三十日,但特殊情况除外。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