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满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