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