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法规案提出简洁、明确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审议意见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的审议意见由工作人员整理后交组成人员签字确认。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