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