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生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