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其他设区的市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