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