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宣传推介、对接洽谈、签约落地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