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投资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引进增量和升级存量相结合,推动存量企业增资扩股,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存量企业依法在本省进行再投资,在金融支持、用地保障、人才支持、优化服务等方面实行再投资与新增投资相同的支持政策。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