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投资促进和服务保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投资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引进增量和升级存量相结合,推动存量企业增资扩股,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存量企业依法在本省进行再投资,在金融支持、用地保障、人才支持、优化服务等方面实行再投资与新增投资相同的支持政策。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