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