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