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个人或者若干人联合就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予以协助。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