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加强对起草工作的跟踪督促和指导协调。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可以向有地方性法规议案权的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