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