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执法检查,了解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