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健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立法机制,推进立法协商,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采取书面、会议、委托等方式开展立法协商,并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时反馈。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