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代表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参加统一组织的调研、研读讨论等活动,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