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协调、研究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进行立项论证。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