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第三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三十五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至少每月看望一次,配合专门学校对其进行教育矫治。专门学校应当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