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考核法治副校长、法治教育专职(兼职)教师、校外法治辅导员工作机制。

法治副校长、法治教育兼职教师、校外法治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根据学校安排开展法治教育宣讲活动,保证每学期至少讲授一次法治讲座。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