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旅馆、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并如实记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发现下列可疑情形的,住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三)未成年人多次入住或者与不同人入住、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四)有其他可疑情形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