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台风、地震、火灾、溺水、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紧急疏散和安全自救演练,帮助未成年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掌握避险、逃生、防护、自救的方法和能力。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