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设立学生欺凌投诉、求助通道,完善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机制,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员工的职责,有效开展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工作。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学生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欺凌防控工作。

学校发现学生实施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