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员工管理。教职员工不得组织、介绍、诱导未成年人参与有偿课程辅导,严禁教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对教职员工进行心理健康筛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