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国家建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库。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提供、携带、运输、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从事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需要经过批准或者进行备案的,应当取得批准或者进行备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