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章 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采供血机构、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使用血液和血液制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